各乡镇场(街道)、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荆州经开区 2024 年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 年 1 月 30 日
荆州经开区 2024 年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
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着力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有力引导工业企业“量质双升”,加快打造千亿产业新城,推动建设江汉平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结合经开区实际, 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基础再造,推动产业跃升
(一)狠抓企业“进规入限”
1. 工业企业进规:对首次纳入统计管理(小进规、新进规) 的制造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纺织服装印染企业奖励 30 万元);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在奖励基础上增加 5 万元奖励。进规后连续两年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在 10% 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稳规”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局)
2. 商贸企业进限:对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批发、零售企业奖励 10 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奖励 5 万元,对纳入限上统计的大个体转为限上法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电商产业园内每增加 1 家限上商贸企业的,给予运营管理方 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鼓励企业工贸分离, 促进制造与商贸深度融合,对生产企业分离发展成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首次纳入限上统计的,在入限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批发企业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在原有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统计员每年 1000 元的劳务补助。对零售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在原有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统计员每年 1000 元的劳务补助。对住餐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的,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在原有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统计员每年 3000 元的劳务补助。(责任单位:经发局)
3. 服务业企业进规:对其他交通运输和仓储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电信广播传输服务)等六大行业当年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比照工业进规标准奖励 20 万元;对其他行业首次进规服务业企业,比照商贸进限标准奖励 5 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局)
(二)培优育新骨干企业。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 亿元、100 亿元、500 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分档奖励资金。对税收首次突破 5000 万、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 200万元的分档奖励资金。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 500 强”“湖北省民营企业制造业 100 强”的企业(以市经信局认定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30 万元。鼓励重点龙头企业集并扩能发展,产值大幅增加、年纳税超 1 亿元且年度新增纳税超 2000万元的企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超过 2 人)给予“一事一议” 奖励,税收完成额以当年实际净入库为准。(责任单位:经发局、 税务局)
(三)完善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及各类试点示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责任单位: 经发局)
(四)支持表面处理循环产业发展。对入驻经开区集中表面处理园区的企业,为荆州市周边城市(武汉、宜昌、荆门、襄阳、常德、岳阳、潜江、仙桃、天门)企业提供表面处理配套服务的, 表面处理业务年交易额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实际成交额 2%的奖励;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实际成交额3%的奖励;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实际成交额 4%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实际成交额认定需提供双方合作合同、发票、出入库凭证等佐证材料。(责任 单位:经发局)
二、坚持科技引领,实施创新驱动
(五)评选科技创新示范项目。每年评选 5 家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奖励 20万元。每年培育 5 个科技含量高、产业前景好的科技“金种子”项目,每家奖励 10 万元。当年经科技部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属于首次入库的奖励 1 万元,属于重新入库的奖励 0.5 万元。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0 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国家、省级立项的科研专项,按 20%经费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企业购买科技成果, 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额的 10%给予受让企业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当年技术(开发、转让、服务) 合同认定金额达到 100 万元、1000 万元、1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 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备案的,经审核后分别给予 1 万元、3 万元、5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七)鼓励双创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企校联合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奖励 5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下同)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若同一研发机构晋级,此项奖励按照补差的原则兑现。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首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获批一家给予孵化器 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八)鼓励企业建设研发中心。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级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鼓励规上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以市经信局、市科技局认定为准),对三年 内研发设备投入达到 500 万元的企业研发机构,按照研发设备投资额 1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 300 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三、加快转型升级,凸显数智赋能
(九)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纳入统计管理且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 3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最高 8%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金额最高 300 万元。支持纺织印染企业“零增地”技改,对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 1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每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鼓励企业争取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按照获批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由市经信局核定)。(责任单 位:经发局)
(十)鼓励企业突破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每证奖励 10万元,三证齐全者再奖励 10 万元。对纳入民口配套单位统计保持 1 年以上的省级军民融合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新获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原料药国家备案批件、第三类医药器械注册证书并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分类给予最高 4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发局、市场监管局)
(十一)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对接入二级节点平台且年度新增标识解析量达到 50 万次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支持龙头企业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对服务企业数量超过50 家且运行良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领域试点示范项目(含标杆、优秀案例等)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支持企业开展资质认定,对新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证书、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国家标准认证(DCMM)证书的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分级奖励。(责任单位:经发局)
(十二)支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奖励办法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工业节能减排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13 号)实施。(责任单位:经发局)
(十三)支持质量建设品牌发展。对认定为国家质量标杆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0 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获得长江质量奖、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荆江质量奖、荆江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联盟)标准、省级地方标准项目的一次性分别资助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2 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地理标志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十四)引导企业集中集约发展。建立以亩均效益为核心的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将工业用地企业分为优先发展类、鼓励提升类、监管整治类,实施分类治理,在奖励扶持、要素保障等 方面实施差别化支持,推进园区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经发局、资规分局)
四、扩大开放水平,鼓励企业上市
(十五)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给予 3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对出口参展企业,每次补贴参展费最高不超过 3 万元,若未达 3 万元按实际参展费用予以补贴(本年度享受过上级单位展会补贴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补贴)。对新增(含 2022 年新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2023 年产生加工贸易业务且进出口总额达 1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局)
(十六)引导企业挂牌上市。在经开区辖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的上市或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分级分类奖励。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的企业:主板上市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受益地方财政奖励 100 万元;对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奖励 200 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的企业,奖励 700 万元。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区 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 回经开区的,经市地方金融局认定后,一次性奖励 800 万元。
在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挂牌后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再奖励 150 万元。新三板企业进入 A 股市场上市的:通过精选层在 A 股上市的, 一次性奖励 700 万元;除精选层外直接到 A 股首发上市的,一次性奖励 850 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经开区的,一次性奖励 650 万元。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奖励对象为具备成长性、有价值,且在经开区上市后备企业库中的企业。(责任单位:财政局)
五、加强产业协同,促进融通发展
(十七)鼓励“链主”引领发展。鼓励“链主”企业发挥主导 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对在产业链建设上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市级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每提高 5 个百分点的本地配套率,按照年度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资金,最高 100 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经发局)
(十八)支持供应链平台搭建。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0 万元、20 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十九)推动产业融通协同发展。深入实施重点产业链链长制,推动重点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协同发展。鼓励各产业链“链主” 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联合成立产业集群促进 机构。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特色园区、产业集群、示范基 地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0 万元、20 万元。对产业联盟等组织择优给予每年 20 万元工作经费。对入选《湖北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的产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介。(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
六、强化人才保障,破解发展瓶颈
(二十)集聚高端创业人才。高端人才主要指:入选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及相应层次的领军型人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及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世界 500 强及国内 100 强企业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 3 年以上的
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在国际知名企业、研究机构等工作 3 年以上的海外优秀人才;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高端人才携项目和资金来经开区创业,项目投产当年经审批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创业资助;项目投产后,产品年销售收入 2 年内达到 1 亿元以上(含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 5 年给予所创造的地方财力等额奖励,10 年内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 10 亿元以上(含税), 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或国内顶尖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特殊政策,开辟专门通道引进。(责任单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十一)招引高层次人才。①2024 年与经开区工业企业签约三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自签约之日起三年内,发放一定额度的生活补贴并提供安家保障。高层次人才是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高级技师(A 类);柔性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高级技师(B 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员(C 类)。生活补贴标准为:A 类人员 3000 元/人/月;B 类人员 2000 元/人/月;C 类人员 1500 元/人/月。在荆州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房屋的高层次人才享有租房保障:A 类人员可申请免费入住经开区人才公寓三年, 自行租房的连续三年给予 1000 元/月租房补贴;C 类人员可申请免费入住经开区人才公寓一年,自行租房的给予首年 500 元/月租房补贴。在荆州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房屋且当年在经开区辖区购买首套商品房的高层次人才享有安家补贴:A 类、B 类人员按实际购房款的 15%给予安家补贴;C 类人员按实际购房款的 8% 给予安家补贴。在当年确定招引的高层次人才,政策兑现期为认定引进日期之后的 36 个月。(责任单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②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户口随迁与否)来经开区就读的,结合人才意愿,统筹安排到经开区公办学校入学。为各类人才在经开区辖区公立医院就诊,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每年为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免费安排一次全面健康体检。(责任单位:公共 服务局)③2022 年 6 月 14 日后,全日制大专(含)以上毕业生在经开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可凭购房合同到经开区住建局申领 2 万元购房补贴。2022 年 12 月 2 日后,其他购房人在经开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含公寓),可凭购房合同到经开区住 建局申领 1 万元购房补贴。2022 年 6 月 14 日后,在经开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按其所缴纳契税额的 70%予以补贴。2022 年 12 月 2 日后,在经开区购买二手房的购房人,按其所缴纳契税额的 50%予以补贴。购房人凭不动产登记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在6 个月内(从不动产登记证发证之日起计算)完成购房补贴申请, 逾期不予补贴。(责任单位:住建局)
(二十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主要指:入选中央、省级重大人才计划或项目的高端领军人才;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从事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研发人才;掌握核心工艺的高技能人才;在企业发展战略、资本运作、市场开拓、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高级管理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技术合作、人才租赁等方式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报管委会批准后按“一事一议”原则,比照荆州市招硕引博计划引进人员享受有关待遇。拓宽招才引智国际化视野,充分发挥海智计划、华创会等平台作用,支持企业多渠道引进外国专家,积极推动企业“引进来、走出去”。对企业当年引进的外国专家,用人企业实际支付其年薪 30 万元以上的,按超出 30 万元部分的 30%,每人每年最高 3 万元的标准补助用人企业,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20 万元。(责任单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二十三)激发人力资源优势。①顶岗实习补贴:对安排在校学生到经开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顶岗实习的院校,稳岗 3 个月以上的给予补贴 400 元/人。(责任单位:公共服务局)②校企合作补贴:对与本地院校合作联合办学的行业龙头企业,新增招生规模 300 人以上,为本地企业年培养人才 150 人以上,奖励50 万元;开设“订单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录用学生超过三分之一的,奖补 5 万元/班。(责任单位:公共服务局)③提供职业介绍补贴:为经开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派遣员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员工稳岗 6 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500 元/人。(责任单位:公共服务局)④加大与劳务输出地区的合作:对为经开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输送员工的荆州市外的当地人社部门(或其 指定的服务机构),全年输出 200 人以上、员工稳岗 6 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300 元/人。(责任单位:公共服务局)⑤多渠道解决经开区人力资源主体住房问题:经开区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85%收取。公共服务人员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金按同地段、同品 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70%收取。(责任单位:住建局)
六、其他事项
(二十四)奖励对象主体资格认定。本措施申报企业必须是经开区辖区内登记注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入库入统的独立法人经营单位,分公司等“分字头”其上级法人主体在经开区的或已纳入统计库的可享受区级奖补。
(二十五)明确奖励资金兑现主体。条款第十二条“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奖励办法”以及十七条、十九条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奖补所需资金参照市级文件,由市、区两级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同一奖补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市区两级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若奖补事项为经开区协同企业争取的中、 省资金,经开区不再重复奖励。
(二十六)奖励兑现负面清单。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消奖励:绩效分类评价被列入整治监管类的(具体认定标准以经开区企业绩效分类评价文件为依据)、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发生火灾事故被立案查处的、年内发生 3 起(含)以上工伤事故的、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未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导致发生环境保护事故被立案查处的、拖欠劳动者工资及欠缴社会保险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由经开区执行的政策奖励取消,由市级兑现的奖励专题报告后,按市级意见执行。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奖励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未按经开区园区建设要求实行雨污分流的、拖欠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险的企业,暂缓发放奖励资金,待企业整改验收或清偿后再予发放。超过规定整改(清偿)时间 6 个月以上的,不再予以兑现。
(二十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与上级文件配套的措施,有效期按照上级文件有效期执行。以前规范性文件中事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中若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性文 件执行。本意见具体考评实施细则由经发局负责解释。